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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公安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检查事项指南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11日  共浏览323 次     【字体:大 中 小】 

宝兴县公安局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检查事项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二、申请条件

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具有一定规模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1)、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管、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2)、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娱乐场所;(3)、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旅馆、饭店;(4)、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的商场、商店、市场;(5)、公共体育场(馆)、会堂;(6)、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7)、经营台数大于等于30台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8)、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三、申报材料

1、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4、   概貌照、重点部位照片

5、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7、   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8、   从业人员消防培训登记表

9、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提出申请,由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初审。(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凭证。(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可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向大队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办结。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依法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宝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电话 6823119

八:投诉电话

宝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821701

宝兴县公安局:110   2309500

网   址:http://www.bxg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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