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公安局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事项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
三、申报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其中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 (含总平面布局、建施、结施、水电、设备等全套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及资料(立项批复、规划红线、初设审查意见等,可为复印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对于重新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尚应提供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建筑平面图、原消防设施的设计平面图和系统图。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2、原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以及消防专项论证批复、会审纪要和施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工程竣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4、主要消防产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规范规定的进场检(试)验报告。
5、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联动记录以及灭火系统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或吹扫记录。
(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有关施工人员经消防培训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5)、与具备资格的单位签定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提出申请,由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初审。(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凭证。(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可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向大队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办结。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在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消防设计审核未通过,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修改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若消防验收未通过地,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消防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验。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消防设计审核: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日(指工作日,下同)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三十日之内办结。(2)消防验收:从受理之日起,在十日之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承诺时限: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宝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电话 6823119
八:投诉电话
宝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821701
宝兴县公安局:110 2309500
网 址:http://www.bxg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