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公安局
办理《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事项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不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不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不煽动民族分裂
(四)不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三、申报材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内容。
四、办理程序
1、举行日期的五日前,提交申请
2、进行审查后,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宝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2309512
八:投诉电话
宝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821701
宝兴县公安局:110 2309500
网 址:http://www.bxg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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